修正「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夥伴共榮方案補捐助作業規範」第三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七點附件二規定
| 法規名稱: | 修正「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夥伴共榮方案補捐助作業規範」第三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七點附件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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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 民國 115 年 4 月 7 日 |
| 發文字號: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太企字第1150001199號令 |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 立法理由: | 為擴大引進民間夥伴量能,共同推動安全、負責任、尊重自然環境之戶外活動,同時為增加補助實質效益,修正補助項目說明並提高補助額度,以鼓勵民間團體辦理深度計畫 |
三、補(捐)助項目:
- (一)第一類:辦理與本國家公園有關之生態保育、歷史文化及戶外教育等宣導推廣活動或培力研習訓練,且活動時數至少百分之五十為實質相關內容,並將本處列為指導或協辦單位者,得申請經費補(捐)助。補(捐)助額度活動辦理每案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培力研習訓練每案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但經本處認定情形特殊者,得專案核准提高補(捐)助額度。
- 2.農業用地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八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四十元。。
- (二)第二類:積極配合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育、淨零碳排、歷史文化傳承理念,辦理本處轄區與周邊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崇德村、富世村、秀林村、景美村之社區部落風貌改善之環境綠美化計畫、發展地方生態旅遊計畫(包含生態資源蒐集與監測、生態監測或解說導覽人員培訓、生態旅遊路線發展與生態旅遊活動試行等內容)、以及其他符合理念之災後復建或社區營造計畫,並將本處列為指導或協辦單位者,得申請補助。每案補(捐)助經費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並以講師鐘點費及遠程交通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及遠程交通費、撰稿費、場地費、印刷費、臨時人員酬金、材料費、膳食費、車輛或器材租賃費等為補(捐)助款支用項目。
六、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 (一)獲准補(捐)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領據、相關支用單據、成果報告(包含執行歷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至少四張成果照片、影音文字紀錄等相關資料)、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含收入)、補(捐)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辦理領款、核銷事宜。
- (二)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有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捐)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構)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構)實際補(捐)助金額。
- (四)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率繳回本處。
- (五)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應按補(捐)助比率繳回本處。
- (六)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七)依本規範核定之補(捐)助經費各項支用單據由本處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