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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臺南市政府農業局「臺南市政府農業局營造官田及下營地區對水雉友善環境棲地保育及輔導採用稻田、菱田二期輪作及全期種植菱田、稻田之農田農民施行友善耕作所產生之稻米、菱角(含加工品)」濕地標章。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110817853號
主旨:換發臺南市政府農業局「臺南市政府農業局營造官田及下營地區對水雉友善環境棲地保育及輔導採用稻田、菱田二期輪作及全期種植菱田、稻田之農田農民施行友善耕作所產生之稻米、菱角(含加工品)」濕地標章。
依據:濕地保育法第32條及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證書字號:1080001
二、有效期限:自發證日起3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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