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實施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重要性
- 配合各濕地不同特性及因地制宜管理,擬訂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進行濕地系統功能分區規劃與管理,以落實重要濕地明智利用精神。
-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及核定程序
- 有關計畫擬訂及核定程序,依據「濕地保育法」第7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規定辦理。
- 其中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依據「濕地保育法」第17條,準用「濕地保育法」第10條規定,依「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第9~14條規定辦理。
- 目前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情形
- 全國總計 2處國際級、 40處國家級及 17處地方級重要濕地,合計 59處, 重要濕地須依法擬訂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其中已公告 1處國際級、 34處國家級及 13處地方級重要濕地已完成保育利用計畫,並依法每5年辦理計畫檢討,其餘重要濕地尚持續進行生態環境資源盤點、與民眾、地方團體及機關單位溝通等作業,至完成相關作業後,將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審議及公告程序。
各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內容請至 保育利用計畫 下載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