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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任)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機關辦理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

依濕地保育法規定本部主管2處國際級及40處國家級重要濕地,前開濕地分散全國各處,囿於執行人力,並為管理需要,爰委辦(任)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辦理重要濕地之規劃、經營管理、審查及處分作業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