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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

一、法令依據

依《濕地保育法》第19條規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5年至少檢討1次」,其檢討依《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9條辦理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時,應考量重要濕地內生物資源、水資源、土地及環境變遷等因素,並檢討執行成效作適度調整。」

二、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

依上述規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執行後,將定期就其範圍內之生物資源、水資源、土地及環境變遷等因素進行檢討,並依執行成效評估是否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有鑑於本部自105年起陸續公告實施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已陸續屆滿5年,故研擬「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作業手冊」,就計畫各章節須說明之內容及計畫檢討辦理所需執行相關行政程序予以說明,供各單位辦理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相關業務之規劃人員參考。於規劃過程中,亦可參酌其他檢討案件審議時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委員所提意見,以充分掌握計畫檢討應考量事項。

三、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作業手冊
【下載】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作業手冊(114年7月修正版)
四、歷次計畫專案小組審查及審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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