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補(捐)助研究生進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補(捐)助研究生進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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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
發文字號: | 墾保字第1042904309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圖表附件: |
一、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培育國內優秀研究人才,並
鼓勵各大專校院研究生參與墾丁國家公園相關之專題研究計畫,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捐)助對象、原則及項目規定如下:
(一)對象:國內各大學校院碩士班或博士班之學生,並經指導教授推薦
。補(捐)助名額每年度以五名為原則,申請案件不符需求或經費
不足時,得調整或從缺。
(二)原則:每人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每案之申請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
萬元,本處並得視計畫性質及需求核定補助金額。
(三)項目:與本處每年提列之研究題目相關或專題研究有關墾丁國家公
園之自然科學、地球科學、生態保育、環境科學、人文史蹟、國家
公園經營管理、環境教育或旅遊服務等項目。
三、經費用途如下:
(一)差旅費:研究所需之出差旅費,支領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等,應
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職務等級為薦任級以下人員等相關規定
辦理。
(二)材料費:材料、物料、配件、消耗品等費用。
(三)業務費:(不得購置具財產性質之儀器設備)
1.實地調查訪問費:依問卷內容繁簡每份最高新臺幣三百元,問卷
印刷費依需要編列。
2.問卷資料整理統計費:依問卷登錄、資料處理等項目編列。
3.資料蒐集費:用以蒐集與研究相關之資料等為限。
4.報告印製費:包含報告打字、印刷費用。
5.僱工費:研究所需之僱工費,以時薪為給付原則且不得低於法定
基本工資,研究人員不得支領津貼。
(四)保險費。
(五)雜支費:文具紙張、郵電等費用,應列舉預定支用項目,最高依以
上各項金額總和百分之五編列。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本補(捐)助受理申請期間,由本處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者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檢附研究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
件,於申請截止前送達本處。郵遞送達者以郵戳日期為憑。申請書
應由論文指導教授簽章。申請者檢附之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項
目如下:
1.主旨(主題、緣起、預期目標)。
2.研究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檢討。
3.研究方法及過程。
4.研究人員學經歷。
5.研究經費配置。
6.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附列甘特圖)。
7.研究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8.參考資料等項目。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應不予受理或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
撥付款項。
(四)無論核准與否,申請文件概不發還。
(五)補(捐)助公告事項規定如下:
1.核准受補(捐)助名單應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公告,公告期
間為該研究計畫執行年度。因故無法如期完成者,得申請展延,
並以一年為限,未能在當年度完成且未辦理計畫展延者,本處得
終止契約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取消補(捐)助資格時,應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公告。
五、受理申請補(捐)助案件,於申請截止收件後,由本處組成審查小組
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者列席報告。審查小組委員應由專家學者及本
處代表組成,由處長核聘或指派人員擔任,並得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詳附件二。
六、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捐)助案件採二次撥付款項(列入個人年度所得),受補(
捐)助者得於期中報告提出且經本處審查通過後辦理第一次請撥(
撥付金額不得超過核定補助金額之二分之一),受補(捐)助者通
過本處期末審查,並繳交全案成果報告後,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完成核銷作業。未於期限內完成核銷者,取消補(捐)助資格
,並收回第一次撥付款項。請款時應檢附收據、原始支出憑證並填
寫研究經費核銷明細表(如附件三)後至本處辦理。如獲其他機關
(單位)補(捐)助時,應檢附經費項目及金額分攤表各一份。
(二)受補(捐)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單位)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單位)實際
補(捐)助金額。
(四)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各機
關(單位)補(捐)助比率繳回。
(五)受補(捐)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本處
。
七、本處辦理補(捐)助案件應按季登載於本處網站,包括補(捐)助項
目、對象、金額及核准日期等相關資訊;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公開主管機關核定之對其管考結果,以備相關機關(單位)查核。
本處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資訊,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
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
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撥款及核銷作業之參據。
受補(捐)助計畫應於結案後三個月內,於本處網站公開全文電子檔
供民眾下載閱覽;如有涉及研究發表專利申請事宜,受補(捐)助者
得填寫申請書(如附件四),申請暫緩全文上網公開,暫緩期以一年
為原則。
八、本處得隨時派員了解各項補(捐)助案件辦理情形及審核經費支用情
形,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
事,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者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本處應督導考核經核准各項補(捐)助案件,進行補(捐)助案件成
果評核作業,評核計畫成果基準詳附件五。
受補(捐)助者應依計畫期程提送期中、期末及全案研究成果報告(
撰寫方式應依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格式撰寫),必要時應出席本處召
開之審查會議。
九、受補(捐)助者自提交成果報告日起二年內,應配合本處舉辦之研討
會、成果發表會或其他類似會議,發表本專題研究相關論文。
申請補(捐)助之論文發表時,應通知本處。未符規定者,取消其受
補(捐)助資格,並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公告。
運用本補(捐)助經費所得圖文、資料或數據撰寫之論述,受補(捐
)助者於出版或刊登學術期刊時均應加註曾受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經
費補助或其他類似字樣。受補(捐)助之論文,受補(捐)助者應擔
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本處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受補(捐)助者申請補(捐)助之論文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
自行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該論文經證實為抄襲者,本處將
追回已撥付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