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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山坡地申請雜項執照審查作業程序

法規名稱: 陽明山國家公園山坡地申請雜項執照審查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營陽環字第1046001853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圖表附件:
一、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山坡地建築管理,促
  進土地合理利用,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公共衛生,特訂定本
  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適用地區為陽明山國家公園全區(以下簡稱本園區)。
 
三、於本園區範圍申請雜項執照之案件,應由本處組成聯合審查小組共同
  審查。
    聯合審查小組由本處邀集第四點所列各權管機關、單位派員共同組成
  之。
 
四、前項參加成員由各單位視實際需要指派之。聯合審查小組應就申請建
  築基地之整體規劃詳予審查,其會同審查內容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水土保
     持計畫。
  (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雨水排
     水系統(包括施工中臨時排水設施)。
  (三)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
     評估說明。
  (四)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公司):自來水給水系統及設
     備計畫。
  (五)本處企劃經理課:國家公園土地使用分區查核、建築線指定及
     興建計畫許可。
  (六)本處保育研究課:文化史蹟、生態保育說明。
  (七)本處環境維護課:查核檢附陽明山國家公園山坡地申請雜項執
     照審查建築師簽證查核表(附表1)及汙水處理設備。
 
五、雜項執照之申請,應依規定檢附書圖文件由起造人委託依法登記開業
  建築師向本處提出申請,其規劃之內容由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負責辦理。
 
六、於本園區範圍申請雜項執照,聯合審查小組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本處收文後初步審查其檢附之書圖文件齊備後,將有關之書圖
     文件函送各單位,並通知聯合審查小組共同會勘,其未檢齊者
     ,即通知補齊後再辦理。會勘後各單位意見經設計人修正圖說
     後,由本處函送聯合審查小組會審。
  (二)聯合審查小組會審後,其有不合規定者,由本處一次通知改正
     或駁回。起造人改正完竣後向本處申請復審,經聯合審查小組
     會審符合規定後,依程序核發雜項執照,或同意雜項執照與建
     造執照併同申請辦理。
 
七、依本作業程序申請雜項執照後之施工及核發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一)雜項執照申報開工,應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本處應將棄土資料副本一份送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新北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列管。
  (二)施工完成後由本處依程序核發使用執照。但遇有重大爭議或變
     更事項,應由聯合審查小組會勘合格後,再依程序核發使用執
     照。
 
八、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山坡地申請雜項執照基地
  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者,坡地安全之會勘審查由相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辦理,建築技術部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
  )由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
 
九、山坡地申請雜項執照基地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並涉及整地者,應提
  送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小組(以下簡稱加強坡審小組
  )審查。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不涉及整地,及基地面積未
  達三千平方公尺之案件,經檢討陽明山國家公園山坡地申請雜項執照
  審查建築師簽證查核表(附表1)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查核項目,
  任一款檢討超過標準者,該部分應併於聯合審查小組會審,另其中第
  六款超過標準者,並由本處加邀加強坡審小組委員一位至三位與會審
  查。
 
十、依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查山坡地辦理建築執照處理原則檢討得以
  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案件,依本作業程序辦理會勘,並檢討陽明
  山國家公園山坡地申請雜項執照審查建築師簽證查核表(附表1)第
  二項各款,均符合規定者免提聯合審查小組會審。